訂立的勞動合同依照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六條的規(guī)定被確認為無效的
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六條規(guī)定:“下列勞動合同無效或者部分無效:(一)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二)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的權利的;(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強制性規(guī)定的?!薄皠趧雍贤臒o效或者部分無效,由勞動爭議仲裁機構或者人民法院確認。”根據(jù)這一規(guī)定,如果勞動合同屬于上述三種情形之一的,屬于無效或者部分無效的勞動合同。
無效勞動合同的法律后果
勞動法第十八條明確規(guī)定:“無效的勞動合同,從訂立的時候起,就沒有法律約束力?!币蚨瑹o效的勞動合同不受國家法律的承認和保護。對于勞動合同被確認無效的,其法律后果是:第一,根據(jù)勞動合同法的規(guī)定,勞動合同被確認無效,勞動者已付出勞動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勞動報酬。勞動報酬的數(shù)額,參考用人單位同類崗位勞動者的勞動報酬確定;用人單位無同類崗位的,按照本單位上年職工平均工資確定。第二,無效勞動合同是由勞動合同當事人一方或者雙方的過錯造成的。法律上的過錯,是指法律關系主體在主觀上有違法錯誤,包括故意違法和過失違法。過錯可能是一方的,也可能是雙方的,它是由當事人的主觀原因造成的后果,因此,對于無效的勞動合同,在確認其無效的同時,如給對方造成損害的,有過錯的一方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根據(jù)本條的規(guī)定,對因一方的過錯導致勞動合同無效的,有過錯的一方要承擔賠償責任:
對于因勞動者的過錯而導致勞動合同無效,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勞動者應當按照《民法通則》所確立的實際損失原則,承 擔賠償責任,賠償因其過錯而對用人單位的生產(chǎn)、經(jīng)營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經(jīng)濟損失。這里要指出的是,在對勞動者追究民事賠償責任時,要貫徹以下原則:一是賠償 與教育相結合的原則。在責令有過錯的勞動者賠償經(jīng)濟損失的同時,要注重對其進行思想教育。承辦案件的勞動行政部門、勞動仲裁機構和人民法院對有過錯的勞動 者要進行勞動法律法規(guī)的宣傳,做耐心的思想教育工作,使其真正認識到行為的危害性,這不僅有利于提高勞動者守法的自覺性,而且能增強勞動者賠償經(jīng)濟損失的 主動性。二是合理賠償原則。所謂合理賠償,是指在查請案件事實,確認用人單位確實因為勞動者的違法行為而實際存在經(jīng)濟損失的前提下,根據(jù)勞動者的過錯程 度、情節(jié)輕重、責任大小、認錯態(tài)度好壞、實際承受能力等綜合認定勞動者實際應承擔的賠償費用,以確保問題得到切實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