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認證招聘網(wǎng)舉出的案件被告鄭曉梅于2009年3月20日入職迅易時代公司,工資以簽字領現(xiàn)金的形式發(fā)放,鄭曉梅主張其月工資標準為3500元,2009年7月至2009年8月迅易時代公司未按3500元的標準足額發(fā)放其工資,未支付其2009年9月26日至2009年10月12日工資。迅易時代公司對此不予認可,并主張鄭曉梅的月工資標準為2000元,迅易時代公司已足額發(fā)放鄭曉梅工資。迅易時代公司提交了2009年8月26日的《支出憑單》,內(nèi)容顯示鄭曉梅工資2000元。鄭曉梅對此《支出憑單》的真實性予以認可,但主張該單據(jù)說明訊易時代公司未足額支付其工資。迅易時代公司稱該憑單本身即為鄭曉梅制作,除2009年8月的憑單外,該公司未向法院提交鄭曉梅簽字領取2009年3月至2009年10月期間工資的憑單。
鄭曉梅在職期間,訊易時代公司未與其簽訂勞動合同。迅易時代公司主張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原因系鄭曉梅拒絕簽訂所致,但未向法院提交證據(jù)證明。鄭曉梅工資最后結(jié)算至2009年9月25日。鄭曉梅在迅易時代公司最后出勤至2009年10月12日。
2009年10月12日,迅易時代公司向鄭曉梅發(fā)出《辭退通知》,《辭退通知》未告知鄭曉梅辭退的原因。迅易時代公司主張辭退鄭曉梅的原因系由于其嚴重失職造成公司巨大經(jīng)濟損失,但未就其主張?zhí)峤蛔C據(jù)證明。
后鄭曉梅將迅易時代公司訴至北京市海淀區(qū)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要求迅易時代公司支付1. 2009年4月20日至2009年10月12日期間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二倍工資差額20 559元;2. 2009年7月至2009年8月未足額支付工資差額3000元及25%的經(jīng)濟補償金750元;3. 拖欠2009年9月26日至2009年10月12日工資2254元及25%的經(jīng)濟補償金563.5元;4. 2009年4月20日至2009年10月12日違法解除勞動關系經(jīng)濟賠償金7000元。該委作出京海勞仲字[2010]第557號裁決,裁決迅易時代公司向鄭曉梅支付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期間的二倍工資差額20 396.6元;支付未足額支付工資差額3000元;支付未發(fā)工資2092元;支付違法解除勞動關系經(jīng)濟賠償金7000元;駁回鄭曉梅其他申請請求。迅易時代公司不服該裁決,向法院提起訴訟。
二、審理結(jié)果
一審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迅易時代雖主張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原因系鄭曉梅拒絕簽訂,但未向法院提交充分有效的證據(jù),法院不予采信。迅易時代公司依法應向鄭曉梅支付2009年4月20日至2009年10月12日期間未簽訂勞動合同的二倍工資差額。在勞動爭議糾紛案件中,作為勞動關系中負有管理責任的一方,迅易時代公司應就鄭曉梅的月工資標準、工資發(fā)放記錄的情況負有管理責任,現(xiàn)迅易時代公司未就鄭曉梅的月工資標準、工資發(fā)放記錄的情況向法院提交充分有效的證據(jù),應承擔相應的不利后果,法院確認鄭曉梅的月工資標準為3500元。迅易時代公司依法應向鄭曉梅支付未簽訂勞動合同的二倍工資差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