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單位不能隨意扣除員工的績效工資,這是不合法的行為??冃ЧべY作為員工工資的一部分,其發(fā)放和管理應當遵循《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及相關(guān)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
首先,根據(jù)《勞動法》第五十條,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這意味著,除非有明確的法律依據(jù)或合同約定,用人單位不得隨意減少或扣除員工的績效工資。
其次,績效工資的扣除應當有明確的考核標準和程序。如果用人單位在勞動合同中明確約定了績效工資及其考核方式,那么當員工未達到考核標準時,用人單位可以根據(jù)約定扣除相應的績效工資。但是,這種扣除必須基于公平、合理的考核標準,并且應當提前告知員工,確保員工對考核標準和程序有充分的了解和認可。
此外,即使員工未達到考核標準,用人單位在扣除績效工資時也必須遵守一定的限制。例如,根據(jù)《工資支付暫行規(guī)定》第十六條,因勞動者本人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jīng)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要求其賠償經(jīng)濟損失。經(jīng)濟損失的賠償,可從勞動者本人的工資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過勞動者當月工資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資部分低于當?shù)卦伦畹凸べY標準,則按最低工資標準支付。